合同管辖约定不明怎么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因此,当
管辖协议对法院约定不明时,被告住所地法院和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
管辖权。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进一步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据此,
管辖法院的确认应遵循以下方法进行确定:1、有无约定
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无→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和
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
管辖。2、有约定
合同履行地→约定的
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3、约定的
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
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该
合同履行地法院。4、约定的
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论
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的
合同履行地法院有
管辖权。5、约定的
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未实际履行→该
合同未实际履行地法院。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7、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二、
合同中约定
管辖条款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在法院的审级上,协议
管辖只能对一审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
管辖进行选择。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2、在纠纷的类型上,协议
管辖只能对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诸如人身纠纷不得协议
管辖。3、在协议的方式上,协议
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4、在法院的选择上,当事人选择的
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纠纷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而言,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纠纷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
管辖,则这种
管辖约定是无效的。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
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
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同样,对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
遗产纠纷等属于专属
管辖案件,其
管辖约定亦属无效。综合上面所说的,全同
管辖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来进行处理,而对于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一般就会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只有拥有
管辖权的法院才会依法的受理,所以,案件在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好保障受害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