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买卖
合同成立?
一、如何认定买卖
合同成立?
买卖
合同属于
合同的一种,因此,
合同成立的要件当然适用于买卖
合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
(1) 买卖
合同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且当事人主体适格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买卖
合同订约当事人对
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 买卖
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
合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
(4) 买卖
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
二、买卖
合同的概念
买卖
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
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
合同。根据
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
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
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
合同,也参照买卖
合同的规定。
三、买卖
合同的特征
1.买卖
合同是有偿
合同。买卖
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
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
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
合同是双务
合同。在买卖
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
合同是诺成
合同。买卖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
合同。
4.买卖
合同一般是不要式
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
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
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四、买卖
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
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
合同法对买卖
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
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对某些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法律亦对主体进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五、买卖
合同的内容
买卖
合同的内容,即买卖
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其中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买卖
合同的当事人除履行买卖
合同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尚需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随义务。
六、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
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
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
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
七、买卖
合同的司法解释
买卖
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法定
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
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约定
违约金是指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合同时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
合同中只对
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
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
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
合同法》中关于承担
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
执行。如果
合同中没有规定
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
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
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
执行,有关条例对
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
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买卖
合同也是属于
合同的一种,所以就我们就可以按照
合同的成立标准来判定买卖
合同是否成立。买卖
合同往往是发生在双方买卖货物,
违约条款是
合同当中的必备条款,买卖
合同也必须要有,可以标明如果货物今后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分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