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主动取保说明什么?公安局主动取保说明犯罪事实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但已经
拘留期限届满。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刑事
拘留以后,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7天,如果在这个期间内检察院没有批准
逮捕,公安局就通知家里办理
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源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取保候审的。二、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可
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
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对被
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4)应当
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5)应当
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
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
起诉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审。取保程序作为司法审理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手段,是可以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调查取证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的,对于公安局主动取保的行为,是属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的司法审理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决议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