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的解释
起诉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的解释
起诉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
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
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
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
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
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
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
起诉的案件,在不得
起诉的期限内
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
离婚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
起诉的,不予受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事诉讼法就是属于专门用于民事案件的相关法条,对于在
起诉案件时就必须要有合法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在
起诉中还需要提交案件的相关证据,法院才会依法的进行审理,所以, 案件的判决都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