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
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不动产买卖
合同生效时间就是签订
合同,并使得
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至少在概念上区分了
合同的成立与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
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则非
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
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第8条和第44条第1款中所称为“依法成立的
合同”,应当理解为既具备成立要件、又具备生效要件的
合同。《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二、影响房屋买卖
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1)是否经登记。《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 条第3款前段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房产变更登记”。因此,房屋买卖
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如未登记的,即不生效力(区别于无效)。这也是为什么要求房屋买卖
合同必须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用的格式
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双方约定其具体交易时间的原因。但是,对于未以格式
合同形式出现的、又未经法定登记手续的、由当事人“草签”的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没有为我们指示出来。这里说的是一般
合同程序对
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2)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二审判决理由即据此认为《协议书》为无效
合同。但是,同样从这个角度出发,甲单方处分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属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
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如《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
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买卖
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实属效力未定的
合同。从二审判决理由中,并未体现出对此点的关注,知其考虑未及周详。这里说的是特殊
合同程序对
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对于不动产买卖
合同的签订是需要根据实际的交易情况来进行处理的,
合同在履行时需要结合实际的不动产情况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
合同生效后,双方都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造成了严重的
违约情况是需要支付
违约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