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
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
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
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
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
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
违约后发生
合同履行不能时,因
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
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
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
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
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
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
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
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
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
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
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
合同,也不得以履行
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
违约方的利益。二、
合同中如何确定
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
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
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
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
违约行为的发生。
合同的
违约有损于
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有损于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国际市场,不利于对外交流与合作。入世后需要加大对
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力度。在审理中,应明确以下一些问题:1、
违约责任的构成及归则原则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
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
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
违约责任。
违约方虽有
违约事实,但其对
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
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
违约发生的纠纷,
违约方
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2、无过错原则根据
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法院民事审判
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
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
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
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如果
违约方要求履行
合同的同时,履行
合同会给
违约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就不符合履行
合同的条件,因为履行
合同是为了补救而不是惩罚。
合同如果存在
违约行为,我们可以根据
合同上面的有关
违约条款来要求
违约方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