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之间
合同交印花税吗?需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
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
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
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具有
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二、可以免征印花税的情况有哪些?(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
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
合同;(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
合同;(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
合同;(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
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三、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的情况有哪些?(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
保险合同;(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3)投资者买卖
证券投资
基金单位;(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
股权无偿划转行为;(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一般应当根据协商的原则来进行认定,对于交纳印花税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如果符合免予征收印花税条件的,是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