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
违约金可以同时约定吗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适用。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定金和
违约金的区别1.性质不同。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
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立法中,
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国民法典规定的
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确规定。
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
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
合同的从
合同;而关于
违约金的约定,为
合同内容的一部分。2.作用不同。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
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3.产生方式不同。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而
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4.交付时间不同。定金是在
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
违约金是在发生
违约行为后交付的。5.法律后果不同。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
合同的解除,
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
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
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和
违约金在法律规定也有不同,定金是为了促使这类交易成交。一旦买受方缴纳相应的定金的,出卖人不可再次交易这类商品,一旦违反
合同约定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按照定金的两倍赔偿这类
合同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