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管辖法院是哪个根据实践经验总结了四种可以解决
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其中要是想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话,首先要知道的就是
民间借贷纠纷
管辖法院是哪个。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关于
民间借贷纠纷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
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
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
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
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
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
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
合同是双务
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
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
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
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
(二)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
合同是双务
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
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
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
合同履行地,在
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
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
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
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
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就
民间借贷纠纷
管辖法院有约定的话,则在不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人的约定来确定具体的
管辖法院,但要是没有约定的话,则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