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一般
离婚诉讼
1、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
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三、涉外
离婚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