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立案
管辖地的确定方法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
管辖地的确定方法是判断被告人所在地,或者也可以是犯罪行为实施地。《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对于
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二、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与关系(一)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应当说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诈骗罪的特征在
合同诈骗罪中也应当具备。从逻辑学角度讲,
合同诈骗罪也是诈骗罪,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
合同诈骗罪和
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的关系如果符合刑法对
合同诈骗罪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
票据或者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诈骗的,应当按照
合同诈骗罪处理。除此之外,符合其他特殊诈骗罪的情况,应当按照其他特殊法处理。(三)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上的
合同欺诈行为的关系。
合同诈骗是刑事犯罪的一种,应受刑罚惩罚。民事欺诈是经济纠纷的一种,只能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后果不同。刑法规定的
合同诈骗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欺诈的是“以欺诈、胁迫手段”,两种行为的相同点是“制造虚假的事实,使用了欺骗手段”和非法(违反刑法和民法之别)获取了财物。二者的不同点是,在主观故意上
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和同或履行
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
合同,只想享有
合同约定的权力,没想承担
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是希望
合同的履行,通过
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
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因在实践中掌握,凡符合
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履行
合同的证据,就应当确认为
合同诈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履行
合同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案件的
管辖机构是公安机关,若是遇到
合同诈骗而致使财产受到损失,此时若仅想要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此时也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此种情形,公安机关就无需参与诈骗案的侦查,故此诈骗犯也不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