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成立移送哪个法院?法院对
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异议成立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移送
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
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
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
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
管辖权,但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二、移送
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据此规定,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
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
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第一步需要做的就是提出异议,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待异议成立之前需要明确法院是否受理该案件,是否对此案件与
管辖权,还有当事人自己是否接受该法院的
管辖。各个流程和程序是合理和自愿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