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是哪个?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所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合同纠纷、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适用专属
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
管辖法院。二、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管辖地确定法律依据有哪些?1、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一般由
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
管辖,但
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3、《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4、《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
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纠纷的
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是按照被告所在地和
合同履行地为基本原则,但是对于特殊纠纷就应当适用特殊原,原则上建设工程纠纷是属于
合同纠纷,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纠纷多发生在工程的建设地,所以也属于是
合同的履行地,本质上还是适用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