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代理人如何选择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律师,但实践操作中,当事人为了能够获得有利判决,往往最后都是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而针对不同的诉讼,代理人的选择不同。那么
专利诉讼代理人该如何选择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律师是否熟知
专利诉讼案件程序
笔者曾接触过一起案件,该案委托人起先委托的是另一同行,因委托人与其建立委托关系后案件无任何进展,故而解除委托找到笔者。但等到本人介入案件后,发现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并未在答辩期内就对方实用新型
专利提出无效申请。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案件,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申请请求,受理法院无特殊原因定会中止案件审理。由于该期限内未主张该权利,法院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因案件审结率的压力,作出了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反观该案,若对涉案
专利稍加进行
专利检索,就会发现该
专利无任何创造性。
二、律师是否具备基本
专利检索的能力
因目前我国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
专利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实务中此类
专利授权率几乎可以达到100%。这种制度下会产生很多垃圾
专利,而很多
专利权人故意滥用
专利,向所谓的
专利侵权人提
起诉讼。若被告遇到此类诉讼,律师应懂得利用
专利数据库进行基本的
专利检索知识,这其中包括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
专利性检索等。尤其是
专利性检索,针对涉案
专利的权利要求,对其
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进行初步检索,若存在破坏
专利性的对比文件,应形成
专利检索报告提交给受理法院,说服法院裁定诉讼中止,为申请
专利无效提供充裕时间。
三、律师是否会利用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相关信息
笔者承办的一起
专利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委托人,笔者通过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检索发现,原告在
起诉前已就涉案
专利作出
专利权评价报告,而该报告在整个案件中,原告并未作为证据进行提交。发现此信息后,笔者有理由相信该评价报告应不利于原告,故及时与受理法院沟通,要求对方提交此证据,否则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判断。后原告仍拒绝提交此
专利评价报告,有幸的是,公知技术抗辩方面,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作出对我方极为有利的事实认定。
四、律师是否承办过
专利无效申请案
如前述,在
专利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类案件,经常会遇到被告提起
专利无效申请,该申请是案中案,其受理单位为国家
知识产权局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程序中,若对方提出不利证据,那么作为权利人是否有能力进行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并、删除等),而该能力非为其他专业律师所具备的。此时,权利人可能会说,无效申请可以另行聘请
专利代理人,但一个案件若为一个
专利诉讼律师所代理,无论是从案件的衔接性,还是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另行聘请的方案非为最优选择。
五、
专利评价报告
在
专利诉讼中,作为
专利权利人的原告,一般情况下会在
起诉前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申请
专利评价报告,若报告结果为
专利不具有
专利性时,是不是这个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呢。在这里,笔者需要提醒权利人的是,首先,
专利评价报告非为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仅能作为案件审判参考;其次,
专利评价报告的结果有时不一定具有规范性,很多
专利评价报告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比文件的选择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案件的
专利稳定性。
六、审查律师执业证
正规的律师都应该持有棕褐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内页有律师姓名,发证机关,律师执业证号等信息。执业证号一般由行政区划和执业年限构成,第六位起为该律师的执业年限,标志着该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年限的长短。也可以通过发证的相应律师协会网站,输入律师的名称或执业证号进行查询。相比而言,
专利诉讼是要比其他一般的民事纠纷诉讼更为专业的,因此在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其专业知识,如果是一个不懂
专利的人,那么最后想要获得有利判决肯定是比较难的。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选择
专利诉讼代理人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