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有没有财产
保全程序?
劳动仲裁有财产
保全程序,《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财产
保全,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
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机构的裁决书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
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
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人民法院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的约束,法院直接以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法院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二、民商事仲裁规定是什么?1、申请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
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
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仲裁委员会将相关申请提交法院审查。2、
管辖法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
保全法院,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3、仲裁前
保全现行法律及司法文件没有就适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可以申请财产
保全的规定,诉前
保全,根据文义解释,仅适用于法院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的,法律依据可能不会充分。应当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
海事请求
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
保全的财产所在地
海事法院提出并且
海事请求
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
海事请求的诉讼
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4、财产
保全错误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
保全错误的,应当由申请
保全的当事人赔偿相关损失。现在生活当中诉讼过程的财产
保全大家是比较明确的,也包括由诉前财产
保全,但实际上关于劳动方面的争议,在
劳动仲裁过程当中也可以申请财产
保全,
劳动仲裁裁决下达之后,也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