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
合同无效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合同无效
管辖法院按照一般的
合同纠纷来确定,对无效
合同纠纷一般亦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地域
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理由如下:
1、
合同成立与
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对
合同事实的评价,而
合同生效则是对
合同价值的评价,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无效
合同属于有效成立的
合同
无效的
合同或者被撤销的
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
合同的价值否定只能及于
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于
合同的有效成立。只要符合成立条件,
合同即使被确认无效也不能改变其有效成立这一客观事实。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的“
合同”是有效成立的
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这里的“
合同”显然是有效成立的
合同,而不是指有效
合同。因为要确认
合同是否有效,需对
合同内容进行实体审查,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职责权限,即便是业务庭的审判人员,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审之前确认
合同的效力,何况依照法律规定,对
管辖权的审查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应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因此,只有将该法条中的“
合同”解释为有效成立的
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于实践操作。可见,无效
合同纠纷确定地域
管辖时亦应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二、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
合同;
(八)内容不合法的
合同;
(九)无效代理订立的
合同。
签署
合同的当事人发现签署
合同的另一方主体不合格,或者该
合同签署只是为掩盖非法目的,此时该
合同是无效的。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并且防止被认定为故意签署无效
合同,此时需要向当地的
管辖法院,以
合同无效为由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