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没办结婚证如何办理
离婚
一、没有结婚证的
离婚程序
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
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
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
法院诉讼
离婚。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
法院诉讼
离婚。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
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协议
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
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
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
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
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
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三、诉讼
离婚的程序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
离婚申请,可以到
法院提
起诉讼,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居住达一年以上)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
法院判决
离婚。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
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
法院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到
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
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关于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书”中找到),诉状中应注明
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
法院收到
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
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
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定期开庭。
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人民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起
上诉。
上诉应递交
上诉状。
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
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
法院收到
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
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
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
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
法院收到
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
法院。
第二审人民
法院对
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人民
法院审理和判决的
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
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
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
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
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
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协议
离婚的则协议
离婚,不能则诉讼
离婚。以上便是中顾上海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男职工可以报销生育
保险吗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