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的构成累犯吗?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的可以构成累犯,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
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
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
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
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
执行,而非刑罚
执行完毕。因此,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二、缓刑考验期限内立功如何处理缓刑
执行积极终结是指符合刑法规定期限、条件,原判刑罚不再
执行的制度。1、缓刑
执行提前终结。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级
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提前终结缓刑
执行程序。2、缓刑
执行自然终结,即缓刑考验期满宣告。是指在考验期内缓刑罪犯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考验期满公告缓刑
执行程序终结,原判刑罚不再
执行。这种情况是缓刑
执行程序的自然终结,也是缓刑制度设置追求的价值目标。缓刑
执行前的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此时会不通过考验期,此时缓刑处罚、原来的处罚刑期都没有满,故此不会按照累犯来处理,通常情形下,此时法院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该再次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