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知识 |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有问题要咨询?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近几十年来,环境问题一直困扰着世界各国,尤其是对像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又要图发展,又要保护环境,相对来讲是比较难的。目前我国不断的在加强对环境方面的保护,甚至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以上司法解释是为解决环境污染所带来的侵权责任纠纷而制定的,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已经处理了不少相关的纠纷,同时也对我国环境保护作出了贡献。 ... ·还没有文章 ·买商品房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买商品房注意的细节有哪些商品房包括商品房现房和商品房预售房,不管是购买哪种商品房,作为购房者,买商品房注意的细节有哪些呢?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时一般都会事先约定房屋的具体情况,不过,在收房后,如果购房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房有瑕疵怎么办呢?对于这些问题,...... ·酒后驾车和醉驾都是危险驾驶行为,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都要遵守交 酒后驾车和醉驾都是危险驾驶行为,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都要遵守交通法规的约束,否则被交警抓到不是罚款就是被扣押驾驶证,严重的情况还会被拘留。我国交通新规规定了酒后驾车和醉驾的定义、判定方法以及处罚,新规定酒后和醉驾区别是什么?一、新规定酒后和醉驾区别是什么?按照规...... ·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 为配合“入世”,国家正进行重大政策调整,国务院把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1.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基础建设项目;2.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 ·股票发行及上市法律意见书(2) 第二部分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一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引言)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 ·什么情况下集资诈骗罪量刑死刑?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重大紧要案件发生了许多。比如,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的性质十分严重、十分恶劣,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的刑罚是很重的,最高可以判到死刑。集资诈骗罪根据数额、情节,量刑也有所不同。那么,什么情况下集资诈骗罪量刑死刑?下面...... ·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解除合同? (1)当事人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A.解除主物从物随同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B.解除从物主物不解除: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当事人因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解除合...... ·民法总则债权诉讼时效较之前有哪些 民法总则债权诉讼时效较之前有哪些变化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典》债权诉讼时效较之前有哪些变化新增条款1、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首先需要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复杂的评估程序把它们的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但是您知道房屋建筑工程施...... ·东莞市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地址 “12348”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是广东省法律援助局专门为广大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电话专...... ·栖霞区离婚房产分割 南京市栖霞区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处理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离婚、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 ·居间合同交房时间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居间合同交房时间约定不一致怎么办在实际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时常会发现基于居间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具体到房屋居间合同中,居间合同交房时间如果与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是我们可能会遇到的...... ·讨债时要注意什么问题,讨债有哪些 讨债时要注意什么问题,讨债有哪些手段?债权人的讨债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讨债的细节,这样讨债成功的几率才更大。而在讨债的过程中,债权人也是有一些问题是需要格外注意的。那到底债权人讨债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 相关法律问答: ·档案(我的档案不是人事档案)能从县级调到市级么? ·迁户口,我想问一下我丈夫把户口签到我们家了 ·盗窃罪能否判缓刑, ·玩打鱼机机被抓能不能赎回来,要拿多少 ·想要离婚,一方不离婚怎么操作,两个人不和 ·我应该给吗,你好,你好,我是在外打工的,我因为工作的事与同 ·请问我的食品流通证过期有半个月要罚款可法吗san ·单位应该给上一金吗?,在医院工作半了 |
推荐律师
·档案(我的档案不是人事档案)能从县级调到市级么? 热门城市 ·阿勒泰律师 |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