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
违约违约责任预期
违约是指在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
合同。逾期
违约的当事人也是要承担一定的
违约责任的。那么您知道预期
违约有哪些法律责任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预期
违约违约责任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预期
违约要根据情况承担以下
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
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
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预期
违约,
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
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C.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又称
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
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
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
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违约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
违约金,就按约定的
违约金赔偿。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20%。一方
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实际上,选择的责任形式和相关救济成本也是有所不同的。
二、预期
违约与实际
违约的关系
1、
违约时间不同。实际
违约是
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后,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
合同要求,预期
违约是
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
合同。根据大陆法的原理,债务人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临之前,没有履行
合同的义务,也就不会构成实际
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提起时间也不同。预期
违约的
违约责任只能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而实际
违约的
违约责任可以在
违约行为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提出。在
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
合同,如果债权人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预期
违约要求才会构成预期
违约,如债权人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才提出预期
违约的要求,就会丧失提出预期
违约的机会。
3、两者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预期
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
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因此讲,预期
违约只是一种
违约的可能,最终可能并不产生
违约责任。在明示毁约中可以由于债务人撤回毁约的而使
违约的责任归于消灭,而在默示毁约中,只要债务人能提供充分的保证,债权人也可以不要求债务人承担预期
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对预期
违约享有选择权,而对实际
违约一经发生就成为既定的事实,无法改变。
4、两者的处理方式和导致的后果不一样。预期
违约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可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在得到必要的履行担保后,
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对方不愿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的,债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
合同,并可以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债务人承担
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而实际
违约行为发生后,实际的损失就已经形成,债权人所能做的就是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介绍,我们知道预期
违约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四种,即上文中介绍到的定金、
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继续履行。当然,实践中具体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还要看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