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案件不予批捕规定是什么?关于案件不予批捕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
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
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
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的人,都必须在
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
逮捕的人不构成犯罪的;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轻微,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
逮捕人所为,但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因而没有
逮捕必要的,等等。二、公安机关怎么
执行逮捕手续?公安机关
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逮捕证。
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
逮捕。然后责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
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
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被
逮捕人如果拒捕,
执行人员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机关
执行逮捕,如果因被
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
执行逮捕或
逮捕未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决定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检察院是做出
逮捕决定的决策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
逮捕也有相关条款。其中明确了不
逮捕的条件和公安机关处理程序。公安机关拿到不予
逮捕命令后,就应该给嫌疑人办理释放手续,即使需要补充侦查,也要变更为其它强制措施。我们国家关于批准
逮捕的事项是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一旦检察机关根据整个案情审理完毕之后,发现不符合批准
逮捕的情况就会作出不予批准
逮捕的决定,并且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