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医疗纠纷的医患纠纷虽然也是发生在医患之间,但其纠纷的性质并不特殊,在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同样存在,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
1.民事
债权债务纠纷
在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是
医疗费纠纷。近年来,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患者欠交
医疗费的情况越来越多,已发展到严重影响到医院资金的运转,制约医院发展的地步。医院为了自身的利益,纷纷将欠费者告上了法庭。这种案件其性质就是一般意义的
债权债务纠纷。患者就医不缴纳
医疗费或有意拖欠
医疗费是患者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医院可对患者行使给付请求权。当然,如果患者认为医院多收了
医疗费,同样可以就返还
医疗费提出诉讼。
2.民事侵权纠纷
不久前,有一名患者因病住院治疗,与其“有仇”的人找了几个人到医院将该患者打成重伤,该患者便以医院安全措施不到位
起诉,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显然,这与
医疗机构的治疗护理没有关系,而是由于患者与第三人之间的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伤害,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因医院的地面湿滑或电梯出现故障等原因致使患者发生人身损害,具体处理要视医院有无过错而定。
此外,
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医患纠纷发生率也挺高。比如对患者进行常规检查,针对检查结果散布不利于被检查人的武断结论,如肝炎、性病等;或将患者的治疗资料做宣传、广告等,造成不良影响。这是由于医务人员缺乏法制观念,故
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同样,如果是患者或其家属利用不实的资料进行宣传,给医院的声誉造成影响,
医疗机构也可以以其名誉受损
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案由规定》中与医患纠纷有关的案由有两类:一是
医疗服务
合同纠纷;二是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笔者认为,上述两类案由均是针对
医疗纠纷而言的。
医疗关系是一种
合同关系,患者到
医疗机构就医挂号是要约,
医疗机构收取挂号费是承诺,
医疗合同成立。双方产生
医疗纠纷必定是患者对
医疗机构提供的
医疗服务不满,也就是认为
医疗机构履行
合同有瑕疵,对此患者当然可以提出
违约之诉。另外在履行
医疗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
医疗损害结果,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以
医疗机构侵犯其人身权为由
起诉要求赔偿。这是一个行为产生一个结果,只是由于侵权法与
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重叠,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两种行为,但事实上仍是一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允许原告行使任何一种请求权,但禁止既主张
违约又主张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