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
拆迁安置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行政裁决
对
拆迁人与被
拆迁或者
拆迁人,被
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
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条例》规定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或者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是被
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
起诉
若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为了不影响
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
拆迁人已对被
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
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
拆迁的
执行。
3、强制
拆迁
在城市房屋
拆迁过程中,如被
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
执行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
拆迁条例》规定,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
拆迁。
实施强制
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
拆迁。实施行政强制
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执行,或者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