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哪些?
一、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哪些?
(一)产权调换。是指
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
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
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
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产权调换对于
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
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
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
拆迁人
拆迁补偿费。
(二)作价补偿。指
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
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
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
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
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三)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
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
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二、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1、双方所签的
合同有效时的纠纷处理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
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
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
拆迁方变更方案。如果
房产商未告知,
房产商应承担责任。如果
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
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
房产商补偿被
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
房产商应承担
违约责任。如果
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那么,就不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2、被
拆迁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赔偿时的纠纷处理
被
拆迁方不要现在的营业房而要求赔偿,按《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除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的规定,
房产商只能按被
拆迁方被
拆迁时的房屋按市场指导价进行作价补偿,由
房产商承担
违约责任。
3、一方要求解除
合同时的纠纷处理
如果
房产商所签订的《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若
房产商交付的营业房与
合同约定的房屋朝向、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使被
拆迁方通过
拆迁安置获得该营业房用于经营的
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仅从房屋价差补偿,不能弥补今后经营的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
房产商的
违约属根本性
违约,故被
拆迁方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解除。即便是
房产商的
违约系他人的行为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