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
管辖很多
医疗纠纷的当事人都会因为最后的赔偿问题而闹上
法院,但是在向
法院提
起诉讼之前,需要先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
管辖法院是哪个。接下来,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
管辖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
管辖权,涉及级别
管辖和地域
管辖两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24、和29条的规定,对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来说: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医疗单位,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
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对
医疗单位设在外地的分部、
医疗点,若该分部、
医疗点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书,由分部、
医疗点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若分部、
医疗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则由
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对解放军、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
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
医疗事故,由军队
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这是我国现有法律
医疗损害案件
管辖的基本规定。对游医或因差错事故而逃逸的个体行医者,由游医、逃逸个体行医者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法院管辖。对联合办医或协助办医的,由发生差错事故的
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对个体行医者,由个体诊所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在几个
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有
管辖权的
法院起诉,有
管辖权的
法院都可以
管辖,先受理立案的人民
法院为实际
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
管辖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受理
法院是基层人民
法院,但是不排除根据当地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标的额而由上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可能。
二、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两类诉讼时效期间,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和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几种特殊情况适用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通常情况下,
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因
医疗行为而建立
医疗服务
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医患之间只存在
合同法律关系;然而,当
医疗机构在
医疗行为中违反
合同或法定义务给患者造成不合理
医疗损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权益。可见,在不当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按照我国
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请求权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的规定,法官在
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应该允许患者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即提起
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因此,只有当患者选择侵权作为诉因即仅以“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医疗机构赔偿时才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如果当患者选择
违约作为诉因,即以
医疗机构
违约造成患者人身和精神伤害要求
医疗机构赔偿时,可适用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否则,如果不分情况只要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就简单地一律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不仅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嫌。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程序,当然也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当事人在提
起诉讼之前需要先确定好
起诉的
法院,同时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不知道该如何打官司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