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债权凭证有哪些?
一、常见的债权凭证有哪些
债权凭证是指在
执行程序中,因被
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
法院采取各种强制
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根据当事人意愿,人民
法院制作一份以该债权数额为限的可据以再申请
执行并发给申请
执行人,由申请
执行人签收并由其在一定期限内,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时,据以行使再申请
执行权的凭证。
债权凭证着重强调和张扬了民法理论中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处于积极的主体地位。首先,基于权利本位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需要,
执行法院发放或
执行债权凭证必须根据当事人(主要指债权人)的意愿实施,即须经债权人作出书面申请或口头同意的意思表示。其次,债权凭证突出要求债权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即积极履行
执行举证责任。权利人出于自身利益使然,时刻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必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举证责任,无论是提交被
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还是提供被
执行人财产、生产经营活动的线索,也可依
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被
执行人的财产,都始终贯穿于整个
执行过程中,相应地
执行无果的风险自然由当事人承担。
最后,
执行法院处于超然的中立、公正性地位,依照职权和法律规定依据债权凭证公开、透明地开展
执行工作,在债权凭证上较为直观、全貌地反映
执行过程中的动态,如实客观地记载了每一次强制履行的情况。
二、债权凭证的作用
1、证明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凭证是人民
法院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依法
执行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既往
执行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情况。
2、终结现行
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新
执行依据,启动新的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终结有
执行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
执行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
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
执行依据强制
执行力的消灭,但申请人丧失了依原法律文书的再申请
执行权。而债权凭证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成为新的
执行依据。
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
执行程序,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能以债权凭证作为
执行依据申请
法院执行,启动新的
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
3、中断
执行时效,延长申请
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
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
执行期限过短,导致法定债权的保护比一般权利的保护还要处于不利地位。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将债权凭证的发放视为
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将债务人重具履行能力作为
执行时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债权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就可申请人民
法院执行,这就弥补了法定申请
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
三、债权凭证的特征
1、债权凭证是
法院在
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
执行人无财产可供
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
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
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
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
法院申请
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
执行的法律依据。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
执行中止极为相似,它的上述特征与
执行中止的特征完全相同,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