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后,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确定案件
管辖法院,即建设工程所在地和诉讼标的额。
(一)地域
管辖。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
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
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
管辖。
2、建设工程装修装饰
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范畴,也应当适用专属
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
管辖的规定。
3、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以外法院
管辖的,
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协议
管辖。
(二)级别
管辖。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
管辖的规定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了各省高院和市中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