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随着社会
离婚率的提高,婚姻生活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相信很多朋友对于国内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有一定了解的,但是涉外婚姻
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涉外婚姻
离婚的
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
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
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涉外婚姻
离婚诉讼
涉外婚姻的处理方式与非涉外婚姻是有一定的差异。每个国家之间的风俗、人文、教育等方面的差异,也是导致各国对婚姻的规定存在不同。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
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
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1、一般原则:有关涉外
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
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2、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
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6)涉港、澳、台的
离婚案件的
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以上内容便是对于涉外婚姻
管辖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的回答,相信在看完这篇文章后对此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的问题,而您又不知如何正确的去解决,请您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希望我们的回答能让您更清楚、全面的了解此类问题并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