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
合同风险
1、需对我国《
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
《
合同法》从
合同的含义、订立
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生效、无效等等与
合同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另外,其他与《
合同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
合同法》中的某类具体的
合同在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我们在
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参照《
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来操作,以避免因该
合同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而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需要对
合同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
2、了解
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审查其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
在
合同签订前先了解下对方的基本情况,可以有效的避免
合同欺诈和
违约情形的出现。如果
合同对方是企业的可以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是个人,那么应当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签约主体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将直接影响到
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在签订
合同时,应当与该企业法人签订,只有在企业法人授权于分支机构,并出示法人授权证明的情况下该企业的分支机构才有签约的权利。
3、审查
合同的主要条款
(1)对标的物及标的物的数量应当约定准确。由于,同类产品其规格、型号甚至其数量也会因包装方法的不同而各有不同,因此,在签订
合同时,对
合同标的物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应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应各方理解不同而影响
合同的履 行。
(2)质量条款的约定应明确。 在
合同纠纷中,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占
合同纠纷的很大比例,所以对质量条款的约定绝对不能有半点疏忽。因为,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来衡量并确定责任的归属。所以为避免争议发生,在
合同中应当要约定一个质量的检验标准。并且对产品质量的异议还必须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为此在
合同中双方还应就此作出明确的约定。
(3)包装条款。如果
合同一方对于
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对其包装有不同要求的,应当在
合同签订时作出约定。
(4)付款时间及价款的约定。
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如果约定不明则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另外,有些企业在购销
合同中,所购的标的可能会是多类产品,但却只在
合同中写明所有产品的总价款,而未明确具体每种产品的单价,这样如果一旦
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产品的价款不利于守约方权利的维护。
(5)标的物的交货时间应明确。如
合同中约定“保证在下个月交货”,这样的约定就是比较不规范的说法。如果正好在这个月遇到了两次价格调整,在前半个月,货物的价格上涨,此时,卖方可以未到履行期为由拒绝向买方交货。而等到下半个月的时候,遇到该产品价格下降时,卖方又以该
合同在履行期内为由,向买方交付货物。所以,在签订
合同时,应当对交货时间作出明确的约定。
(6)
违约责任。如果签约方想以“定金”方式作为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签约方应当在
合同中写明“定金”字样,否则,守约方就不能向
违约方主张定金的
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办法。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因此,当
合同当事人约定
管辖法院时,所选择
管辖的法院一定要明确,不能同时选择两个法院或者违反有关专属
管辖和级别
管辖的规定。
另外,如果
合同双方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合同纠纷的,那么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开始对彼此并不了解,双方所签订的
合同可能是一方事先拟定好的,也可能是双方协商之后拟定的。如果是前者的话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仅要考虑
合同的风险问题,还应注意
合同中是否涉及霸王条款等;如果是后者的话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之初就应注意
合同的风险以便于在拟定时避开这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