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
合同风险
1、需对我国《
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
《
合同法》从
合同的含义、订立
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生效、无效等等与
合同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另外,其他与《
合同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
合同法》中的某类具体的
合同在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我们在
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参照《
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来操作,以避免因该
合同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而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需要对
合同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
2、了解
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审查其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
在
合同签订前先了解下对方的基本情况,可以有效的避免
合同欺诈和
违约情形的出现。如果
合同对方是企业的可以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是个人,那么应当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签约主体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将直接影响到
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在签订
合同时,应当与该企业法人签订,只有在企业法人授权于分支机构,并出示法人授权证明的情况下该企业的分支机构才有签约的权利。
3、审查
合同的主要条款
(1)对标的物及标的物的数量应当约定准确。由于,同类产品其规格、型号甚至其数量也会因包装方法的不同而各有不同,因此,在签订
合同时,对
合同标的物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应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应各方理解不同而影响
合同的履 行。
(2)质量条款的约定应明确。 在
合同纠纷中,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占
合同纠纷的很大比例,所以对质量条款的约定绝对不能有半点疏忽。因为,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来衡量并确定责任的归属。所以为避免争议发生,在
合同中应当要约定一个质量的检验标准。并且对产品质量的异议还必须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为此在
合同中双方还应就此作出明确的约定。
(3)包装条款。如果
合同一方对于
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对其包装有不同要求的,应当在
合同签订时作出约定。
(4)付款时间及价款的约定。
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如果约定不明则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另外,有些企业在购销
合同中,所购的标的可能会是多类产品,但却只在
合同中写明所有产品的总价款,而未明确具体每种产品的单价,这样如果一旦
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产品的价款不利于守约方权利的维护。
(5)标的物的交货时间应明确。如
合同中约定“保证在下个月交货”,这样的约定就是比较不规范的说法。如果正好在这个月遇到了两次价格调整,在前半个月,货物的价格上涨,此时,卖方可以未到履行期为由拒绝向买方交货。而等到下半个月的时候,遇到该产品价格下降时,卖方又以该
合同在履行期内为由,向买方交付货物。所以,在签订
合同时,应当对交货时间作出明确的约定。
(6)
违约责任。如果签约方想以“定金”方式作为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签约方应当在
合同中写明“定金”字样,否则,守约方就不能向
违约方主张定金的
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办法。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因此,当
合同当事人约定
管辖法院时,所选择
管辖的
法院一定要明确,不能同时选择两个
法院或者违反有关专属
管辖和级别
管辖的规定。
另外,如果
合同双方约定以
仲裁的方式解决
合同纠纷的,那么要明确约定某一个
仲裁机构,而且该
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
仲裁条款无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开始对彼此并不了解,双方所签订的
合同可能是一方事先拟定好的,也可能是双方协商之后拟定的。如果是前者的话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仅要考虑
合同的风险问题,还应注意
合同中是否涉及霸王条款等;如果是后者的话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之初就应注意
合同的风险以便于在拟定时避开这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