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工程
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工程
合同解除是建设工程
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的承包
合同法律关系。
一、解除工程
合同的条件前提
1、建设工程
合同须为合法有效
合同;
2、解除发生在
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
合同的问题;
3、建设工程
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
合同的行为。
二、解除工程
合同情形
(一)《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合同”。
(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
(四)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可请求解除
合同的情形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的;
2、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三、解除工程
合同的法律后果
1、《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合同法》第98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
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的,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