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
违约责任条款还适用吗?
合同解除后
违约责任条款还适用,
合同解除仅仅是对原始性权利义务的解除,而非对救济性权利义务的解除。所谓原始性的权利义务就是双方在
合同生效后,互付的给付义务及请求对方给付的权利。而救济性权利是指,任何一方不履行
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得行使相应的救济。有类似的规定,
合同的义务被分为两类,一类是第一性义务,另一类是第二性义务。第一性义务是
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第二性义务则是因为违反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义务。行使解除权免除了双方在原
合同中的第一性义务,同时,通过替换,使
违约方负担次级义务即第二性义务,对守约方做出赔偿。而关于
合同中的
违约金条款显然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原始性义务从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救济性权利,守约方请求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的权利不因
合同的解除而灭失。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见我国通过立法认可了,
合同解除的标的并非是
合同本身,
合同解除后,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以及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是有效力的。我们可以把
违约金条款也理解为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或者结算和清理条款,
违约金和
合同解除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二、
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将
违约金理解为损害赔偿的一种计算方法即使在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把
违约金条款理解为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或者结算和清理条款,可以把
违约金理解为对损害赔偿预定的一种计算方法。解除
合同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已经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在解除
合同后,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这在通常情况下是比较困难的,尤其一些可期待利益的损失更是难以举证证明。当事人约定
违约金的目的之一便是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导致
合同解除时产生损害赔偿难以计算或者证明困难。如果我们把
违约金理解为发生损害赔偿的一种预定的计算方法,这样损害赔偿的计算就将变得简单且清晰明了。外国法中已有成文的法律规范支持这一观点。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认为
合同解除之后,那么就不会受到
合同当中的规定内容的约束,这也就意味着对于
合同解除和
违约责任要求承担的并不能够同时的并存,但实际上这样的一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国家两者是可以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