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拒收派出所能结案吗?不可以结案,公安机关决定
拘留应予
执行,因涉及到相关原因被
拘留所拒收的,可以暂不予
执行,但后期可以继续
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
拘留处罚的人在
拘留所
执行。被
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
拘留决定机关。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
拘留所。根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
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
拘留决定机关:(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 被
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二、
拘留的条件刑事
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
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于
拘留所拒收的情况下,显然是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收监的条件,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暂缓
执行的,特别是涉及到生产或者生育等情况的,还需要监外
执行处理,当事人可以合法的向司法机关申请延期
执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