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程序在城乡建设过程中,拆旧建新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什么是农村房屋
拆迁程序?简单来说,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那么,国有土地房屋
拆迁程序到底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在下文中带来相关内容。
一、房屋强拆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
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
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
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
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
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
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
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
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
保全。实施强制
拆迁时,被
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
执行机关的
执行。4、强制
拆迁房屋证据
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
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
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
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
拆迁人的,
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
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
拆迁人应办理提存。6、强制
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二、强制
拆迁的条件
1、
拆迁当事人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
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
拆迁的前提条件是
拆迁当事人。强制
拆迁前应安置
拆迁户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
拆迁才可能发生。2、强制
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3、强制
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1)未达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2)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
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
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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