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
保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人身
保险分为人寿
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和健康
保险。
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
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获得
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
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
保险合同、健康
保险合同获得的
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
保险合同获得的
保险金,该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
保险金的专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
保险合同获得的
保险金,该
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尚未获得
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
离婚时仍处于
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
保险合同,夫妻双方主张分割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应予支持。
如果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
保险人退还的
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为被
保险人,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
保险人退还的
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愿意继续履行的,获得
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
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
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获得
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3)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
保险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
保险获得的
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
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
保险合同尚处于
保险有效期的,因
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
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