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8、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

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1、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12、提交清算工作报告;

13、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体负责的破产管理事项,职责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双向的,既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1、提前准备

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2、分头交接

(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

(2)、资产财务组:全面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目分类编制清册。编制破产宣告日的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清算期间、破产终结日的相关报表;

(3)、安置组:编制破产企业人员名册,准确计算职工债权数额,实施职工分流方案;

(4)、综合组:保管封存证照、权证、印章等,负责安全保卫,督促各组清算进度。

2、总体接收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办理总体接收手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并附交接清单。

3、制定接管报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报送《破产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实施计划》等。

(四)、破产管理人聘任其他专业人员为工作人员

管理人为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一些专业事务,这在《破产法》第二十八条有规定。由于中介机构与专业人员在从事专业事务过程中存在工作性质的相同,故宜聘用中介机构,同时由该中介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履行职责。为防止管理人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管理人聘用的中介机构仍应按照人民法院目前聘用评估、拍卖机构的方法选择有关机构。

对于破产管理人聘任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应按照雇主责任的规定对其行为和责任负责。

(五)、破产管理人清收破产财产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应按照清理后的破产企业债权清册,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管理人发出的通知应写明企业宣告破产的时间,破产企业债务人或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数额或交付财产的品种、数量、限定清偿或交付的时间,破产企业债务人或持有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管理人应及时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无论是债权确认还是对外债权的追收,均需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生效判决。因此,《破产法》中对外清收无须单独规定,而应遵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允许管理人擅自核销债务人呆坏账的不当行为。

(六)、破产管理人辞职与更换

(1)破产管理人辞职与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处理

管理人可以辞去职务,但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管理人罚款,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及法院审查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常事项的多数原则形成决议,制作申请书,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解除原管理工作职务,更换新的管理人;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驳回债权人会议申请。

(3)法院径行更换破产管理人

在管理人变动的场合,应当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其一是变动允许原则。既应当允许更换管理人,也应当允许管理人主动辞职。

其二是维护管理人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一是管理人变动的理由应当法定,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更换管理人;二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

(七)、破产管理人报酬

1、可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人民法院在审核上述酬金比例时,一般不宜以规定比例的上限确定,应留有余地。

2、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除外。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方案提出异议的,可以协商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双方商定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出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请求和理由,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就此形成的决议,由法院予以调整。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书面通知管理人。

法院调整时应主要考虑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和解作出的贡献、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和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问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有关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4、破产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管理变现收费问题

担保物因债务人的先前担保行为使其特定化,只能用于清偿担保权人。清偿担保权人有剩余的,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担保法》规定,其只能通过对财产的变价或抵债实现其债权。因此,变价或抵债前,受理人需要付出代价对有关财产进行维护管理并予实施,故有权要求报酬。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管理人报酬的比例确定,但不得超过同等金额管理人报酬的10%。

5、破产管理人聘请机构协助履行职责的费用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同时,聘请本专业其他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获得的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聘请非专业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工作,有关费用应按规定标准确定,并报请法院认可。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对此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的监督

管理人在实施破产财产变现时,应当以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但在拍卖过程中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即“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这样,既体现保留价由来的专业性、科学性,又控制了竞拍降价的幅度。

通过我们的介绍,相信您知道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了解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以及在破产过程中的工作准则。如果您仍对于破产管理人等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

·有限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一、申请破产的含义 是指当债务人的
      有限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一、申请破产的含义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二、申请破产的主体是指具备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申请破产,个体户及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均不能申请......


·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 组成人员是哪些
      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组成人员是哪些一、破产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其地位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


·企业破产清算法人责任是什么?
      企业破产清算法人责任是什么?一、企业破产清算法人责任是什么?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对外的一个代表,本身并非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很多,很多根本就不是股东身份。另外,如果是法定的破产清算,公司本身的债务和股东个人债务是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除非出现出资不到位等情况,那么......


·申请破产后要不到债怎么办
      申请破产后要不到债怎么办在日益改变的大潮流中,并不会一帆风顺,很多人会因为经营失败,宣布破产。那么怎么进行破产申请呢?那么破产后那些债权人又要怎么回收他们的债权呢?破产后债务人无法偿还后又要怎么办呢?申请破产后要不到债,又要怎么办呢?为您解答。一、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


·企业申请破产的程序
      企业申请破产的程序为了您可以更了解和掌握更多关于企业破产的相关内容,为您整理许多相关的内容。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企业申请破产的程序,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企业申请破产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


·什么是空头支票,空头支票的赔偿是怎样算的?
      什么是空头支票,空头支票的赔偿是怎样算的?支票作为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手段一直受到企业的欢迎,但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使得一些公司在得到支票去兑现的时候发现不能兑换,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它是空头支票,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空头支票呢,空头支票的赔偿......


·对债务人的代位权举例说明是什么?
      对债务人的代位权举例说明是什么?债权债务在生活中十分常见,因此正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每个人而言都尤为重要。在债权债务纠纷中,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债务人拒绝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代位权也因此产生。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什么呢?关于对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终审后申诉期限
      民事诉讼终审后申诉期限民事案件申诉期限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该怎样确定
      夫妻中的一方需要起诉离婚的话,则首先要知道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该怎样确定,对此,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该怎样确定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南京律师谈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徐州市看守所家属会见探视须知
      亲属拘留徐州市看守所后,满足一定法律条件,家属可以探视,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一、已决在押人员的会见必须在.向看守所送达该在押人员的有关执行法律文书之后。二、已决在押人员投送监狱前,允许其直系亲属会见一次,其亲属会见时必须持有法......



·南京离婚子女抚养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法律纠纷,解答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判决书、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离婚财产分割等离婚相关问题。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直接..子女......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58号,靠近泰山新村,俗称“南京市泰山新村看守所”,联系电话:025-110邮政编码:210032。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



·讨债时要注意什么问题,讨债有哪些
      讨债时要注意什么问题,讨债有哪些手段?债权人的讨债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讨债的细节,这样讨债成功的几率才更大。而在讨债的过程中,债权人也是有一些问题是需要格外注意的。那到底债权人讨债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


·公司被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被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一、公司被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伤残鉴定机构适用属地管辖吗
      伤残鉴定是工伤所在地社保局指定或认可的鉴定中心或医疗机构,从区(县)到市再到省级,因此,可以说伤残鉴定机构适用属地管辖。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一)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在农行门口电瓶车丢了,农行有责任吗?
·老公不养家 我想离婚
·是否属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劳动合同续签,公司要不要给员工补偿?
·单位的罐车出车祸‚车辆是否有误工费?
·我男朋友在看守所具体不知道在没在红寺堡看守所能帮忙查
·请问;我朋友上党人,离婚诉状是否应送达宝堰法庭,如果是,应送
·南下干部家属应给予哪些咨助
·可以起诉离婚吗,请问
·网上的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
·个人房贷,年初在银行由中介代为办理一手房贷
·伤残津贴同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执行哪一


推荐律师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浙江 温.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在农行门口电瓶车丢了,农行有责任吗?
·老公不养家 我想离婚
·是否属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劳动合同续签,公司要不要给员工补偿?
·单位的罐车出车祸‚车辆是否有误工费?
·我男朋友在看守所具体不知道在没在红寺堡看守所能帮忙查
·请问;我朋友上党人,离婚诉状是否应送达宝堰法庭,如果是,应送
·南下干部家属应给予哪些咨助
·可以起诉离婚吗,请问
·网上的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
·个人房贷,年初在银行由中介代为办理一手房贷
·伤残津贴同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执行哪一

热门城市

·衢州律师
·
江津区律师
·
莆田律师
·
镇江律师
·
南岸区律师
·
海淀区律师
·
万州区律师
·
保山律师
·
宁河区律师
·
金昌律师
·
邢台律师
·
新竹律师
·
崇左律师
·
朔州律师
·
新北律师
·
临高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