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律师虚假诉讼的判罚是什么?套路贷律师虚假诉讼的判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虚假诉讼的情形有哪些?(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
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
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
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
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另外,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
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
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
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显然是对司法的公正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虚假诉讼事实而定,法院应当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结合实际的犯罪证据,对律师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