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武器装备肇事罪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一、概念及其构成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使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必须建立相应的武器装备制度。武器装备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武器装备的毁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通常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军用车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使用规定泛指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根据各种武器装备的用途和技术性能而制定和颁发的,关于武器装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及使用的规定,以及各种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等。这些规定是保障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正确地使用武器装备,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规章制度。武器装备肇事罪中的违章行为不是情节一般的违章行为,而是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这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章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明知违章冒险蛮干,有的不懂装懂擅自动用,有的有章不循自行其事。概括起来有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如随意摆弄武器装备,后者如对武器装备不维护、不保管,听任其损坏等。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武器装备的任务,却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装备而发生责任事故的;平时经常用武器装备开玩笑、耍威风,严重不负责任,且屡次不听劝阻和批评的;肇事后不积极抢救人员、装备,挽回损失或自首投案,而是无动于衷,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伪造现场,欺骗他人等。根据本条的立法精神,对下述情况可给予从轻或减免处罚:由于操作技术不熟练,处置武器装备情况经验不多,在正常使用武器装备时不慎肇事的;肇事的主要责任在领导或他人,本人应负次要责任的;肇事后积极抢救遇害人员,努力挽回损失并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进行武器装备的试验、技术故障、革新时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发生的责任事故。
    违章行为一且造成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责任事故是指因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失职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其后果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看,其他严重后果泛指因武器装备肇事而引起爆炸、火灾、大面积污染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军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对违章行为,行为人往往是故意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是行为人明知违章,却轻信不会发生责任事故,结果实施了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武器装备条件不良造成的。这两种事故都不属于责任事故,因而不具备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区分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危险物品肇事罪等,与武器装备肇事罪有许多相似之处。武器装备肇事罪与这些犯罪除了在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上的区别外,还需注意区别以下两点:
    l、看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武器装备。只有犯罪对象属于武器装备,才能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如不属于武器装备,则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2、看是否因违反了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如是,就应定武器装备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违反了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就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三)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
    枪支走火致人伤亡从广义上说,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根据本法第233条和第235条对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所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四)区分本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都与武器装备有关,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严重后果,而且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经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规定,因此在定罪时容易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发生犯罪的时机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一般发生在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过程中,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发生在武器装备的申请、补充、调整、动用、封存、保管、转级、退役、报废和技术革新等管理工作过程中。
    2、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各类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但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毁损特别重要武器装备,严重毁损大量重要武器装备,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其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最简单的口头陈述泄密,到高技......


·武器装备肇事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为......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对于军队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维护正常的内部秩序,保证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


·刑事案件提出申诉期限
      刑事案件提出申诉期限:1、人民法Y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Y提出申诉,人民法Y未受理的;......


·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


·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律师费用能退吗?
      一、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律师费可以退这需要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须双方协商处理。需要根根案件进展情况与投入的精力来确定,如果只是代书了诉状没有进入其它工作可以适当多退,如果投入了调查取证等较多工作则可以少退。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


·民事再审的特点
      民事再审不是实体审理程序,仅仅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再审标准的依据为再审案由。再审程序中法官审查也不是以事实为依据,而是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为依据,即使终审判决中存在极大的事实认定错误,法院认为再审事由不成成立,也不会裁定再审南京律师网。再审事由是再审申请的......


·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怎么办
      离婚时不仅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子女也需要做出处理,由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但是也会出现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情况。那夫妻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怎么办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一、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怎么办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持枪抢劫的司法解释
      持枪抢劫属于抢劫犯罪中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此时对犯罪分子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虽然我国对抢劫罪做出了司法解释规定,但并没有单独规定持枪抢劫的司法解释。下面我们就为您提供最新的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费是如何收取的?
      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费是如何收取的?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费及手续费一、私募基金认购费1%的私募基金认购费。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要另外交纳信托资金一定比例的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的收入、支付对象及用途由信托公司来确定。如果私募基金的认购最低限额是300万元......


·伪证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伪证罪案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某市小屯镇宗庄村的牛某与本村牛某龙家因宅基地的出水问题引起打架,牛某将牛某龙的妻子卫中果打成重伤,后牛某被逮捕羁押。被告人王某是现场目击证人,并向公安机关作了证言,......



·上海市黄浦区合同违约、诉讼律师,解决经济纠纷
      合同纠纷包罗万象,几乎每一个诉讼都有自己独特的原由,同样法律适用也都不尽相同,所以经常是相......



·当涂讨债
    当涂讨债律师致力于马鞍山市当涂县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处理各种债务纠纷、高效清收各种:......



·如果土地使用证办错了怎么办?
      如果土地使用证办错了怎么办?在我们进行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流程的,我们需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办理。可是,如果出现土地使用证办错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其实,我们是有一定的办法可以进行挽回的,下面,我们会为您介绍相关的方法以及办理......


·老房子只有房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老房子只有房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在我国,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是重要的凭证,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会在很多方面受到诸多限制。房权证正是对于房子所有权的证明,而土地使用证是对于房屋下的土地得使用权的证明。但是在以前,老房子是很少,办理土地使用......


·哪些交通事故协商解决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不是一定就要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协商或者调解、仲裁。但对于其中可以进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相关法律中作出了规定,那究竟哪些交通事故协商解决是允许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哪些......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武器装备肇事罪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农民工发生工伤怎样赔付,木工在支模时
·在歌房唱歌有几个喝醉酒的踹门进来把我孩子打成重伤跑了我们该咋办啊
·请教一 有终身保密合同用么,这种合同有效么?我在公司做技
·你好,开发商延期交房
·我被别人打成骨折现在已经出院,我想请个律师帮我打官司
·请问被关在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现在家属可不可以去
·我与老公已经四年没有夫妻之实,现因家里吵架闹矛盾,我要求离婚
·律师,我和我同学被另一个高中同学骗钱不还,现在躲起来不回信息,我们要维权!


推荐律师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农民工发生工伤怎样赔付,木工在支模时
·在歌房唱歌有几个喝醉酒的踹门进来把我孩子打成重伤跑了我们该咋办啊
·请教一 有终身保密合同用么,这种合同有效么?我在公司做技
·你好,开发商延期交房
·我被别人打成骨折现在已经出院,我想请个律师帮我打官司
·请问被关在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现在家属可不可以去
·我与老公已经四年没有夫妻之实,现因家里吵架闹矛盾,我要求离婚
·律师,我和我同学被另一个高中同学骗钱不还,现在躲起来不回信息,我们要维权!

热门城市

·北屯律师
·丰都县律师
·渝中区律师
·来宾律师
·文山律师
·安顺律师
·中卫律师
·房山区律师
·白银律师
·太原律师
·随州律师
·抚顺律师
·娄底律师
·廊坊律师
·景德镇律师
·莆田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