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告知给嫌疑人是否是必须的?
批捕告知给嫌疑人是是必须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逮捕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请、批准
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
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
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
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二)决定
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
逮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
逮捕的
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
执行。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
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
逮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
逮捕,除法院决定
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
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
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逮捕证。
在批准
逮捕这个阶段的话,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是属于合法的规定,或者是会导致程序违法。首先就是在批准
逮捕阶段,需要提请检察院申请同意。决定批准
逮捕成功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