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民事诉讼
管辖如何确定
生活中,如果遭遇他人借钱不还,很多债权人就会选择直接提
起诉讼,但是提
起诉讼也要选择正确的
管辖法院,否则法院是不会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那么借款民事诉讼
管辖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借款民事诉讼
管辖如何确定
1、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
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
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
合同纠纷”中,因此,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
合同纠纷。
对于
合同纠纷案件的
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
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
起诉,也可以在
合同履行地法院
起诉。
2、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
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
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
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二、民事诉讼
管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一般地域
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法院
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
管辖。
(3)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5)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后,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该地人民法院
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系提起的诉讼,由实地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意见》中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2、特殊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又称特别
管辖或特殊
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
管辖法院。特殊地域
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
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特殊案件有
管辖权的特殊地域
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
管辖的诉讼:
(1)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合同履行地一般由
合同当事人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
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针对在实践中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①如果
合同没有实施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②购销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
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
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
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
合同履行地。购销
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③加工承揽
合同,以加工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④财产租赁
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⑤补偿贸易
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
合同履行地。
⑥借款
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⑦联营
合同、法人型联营
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合伙型联营
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
管辖;协作型联营
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
管辖确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其中如
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3)因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其中
票据支付地是
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
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
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
海事法院辖区的,由
海事法院
管辖。铁路运输
合同,由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其他运输
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案件都有
管辖权。
(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管辖。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借款民事诉讼
管辖相关知识的介绍,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
管辖都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
管辖法院的,借款纠纷也不例外,要是你对这方面有别的疑问,可以登陆网站浏览相关栏目来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