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贷
合同是实践性
合同吗?我国对借款
合同的规定是什么?一、实践
合同的概念
实践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在这种
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
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
合同,保管
合同等。
二、银行借贷是实践性
合同吗?
生活中,我们常说的
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合同,而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合同一般为实践
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
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
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
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
合同。
三、我国法律上关于借款
合同性质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这句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在我国法律规定上是属于实践
合同的,即需要出借方提供了借款之时双方签订的
合同才能生效,但是除此条法律规定之外便没有其它法律规定了借款
合同的性质,所以在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或者企业签订借款
合同时,他们之间的
合同性质应该是属于诺成性质的
合同,
根据上面文章内容的梳理,相信您都已经清楚得知道什么是诺成
合同什么是实践
合同,以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借款
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实践
合同,什么情况下是诺成
合同,很明显,银行借贷
合同是实践
合同这句话是不正确的,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只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才属于实践
合同,由于我国民法典的发展时间比较久,所以在制定
合同时是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性,我们建议您在签订
合同之前要多咨询专业人士,以便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