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管辖权的确认有哪些?
一、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管辖权的确认有哪些?
《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
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
合同”。建设工程
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属于建设工程
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
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
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
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的
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
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
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
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
管辖权。
二、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法院受理范围有哪些?
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
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具体为:
(1)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3)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纠纷;
(5)装饰装修
合同纠纷;
(6)铁路修建
合同纠纷;
(7)农村建房施工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