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是什么?
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
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从请求权来看,
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个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从时间效力看,
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再不得进行
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从程序和方法来看,
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对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未作明确规定。从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
离婚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的终止中就包括了
离婚的情况,而说到
离婚就不得不提协议方式与诉讼方式。目前,我国并没有自动
离婚一说。因而,部分人认为夫妻是不是分居达到一定时间之后,就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其实这种情况下不会出现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的情况,依旧需要办理相应
离婚手续。
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原告是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对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或者目前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则此时允许原告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要是自己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一)一般
离婚诉讼
1、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三)涉外
离婚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不得不说,有很多夫妻之所以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要是无奈之举。要么是对方不同意
离婚,要么是双方不符合协议
离婚的条件。但要注意,即使人民法院受理了
离婚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也不一定。并不是大家认为的,只要法院受理了案件,最终就一定能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