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
执行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一、申请强制
执行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强制
执行管辖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
因此分三种情况: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
执行;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人民法院负责
执行;;三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
二、申请人申请强制
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1、强制
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
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
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
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
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
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
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
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还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申请恢复强制
执行应先到
执行局领取恢复强制
执行申请表一份,并经原承办法官及所在庭负责人签署同意恢复强制
执行的意见后,立案庭方可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1、恢复强制
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恢复强制
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恢复强制
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恢复强制
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
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中止
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4、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