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商标法以及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1、我国《
商标法》当中规定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的规定,
商标局对一件
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见该申请中的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为另一件申请。
2、“声音”要素增加至
商标构成的要素当中。
3、禁止将驰名
商标的字样用做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的活动之中。
4、
商标续展可以在有效期满之前一年内进行续展的申请。
5、
商标代理机构除了对该代理抚慰申请申请的
商标注册外,不可以申请注册其他
商标。
6、对于违反了《
商标法》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
7、将原来旧《
商标法》中的“注册
商标争议的裁定”修改成为“注册
商标的无效宣告”。
8、将原来旧《
商标法》中的“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备案”修改成为“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9、若注册
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的一年内,
商标局对和该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注册申请,不被核准。
10、
商标案件增加了审查时限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自收到
商标申请日起,九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自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
商标异议申请:自公告期满日起,十二个月,特殊情况,延长六个月。
商标异议复审:自收到异议复审申请日起,十二个月,特殊情况,延长六个月。这当中仅限异议人提出异议复审,被异议人如果不服裁定,只可以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自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撤销复审:自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
11、明确处罚金额:违反
商标法第六条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以上的,处以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注册
商标冒充注册
商标,或违反
商标法第十条的,限期改正,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处以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罚款。违反了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限期改正,停止销售,拒不停止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侵权人获利金额确定。二种都不能确定的,参照该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按许可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许可费也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代理公司违法,限期改正,给于警告,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12、此外《
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国际上
商标国际助专章,规定了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的所需条件、基本程序,和审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
13、《
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的明确了
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犯人提供便利条件”等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并且还计算违法经营而可以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