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的概念是什么?
一、债权凭证的概念
债权凭证是指在
执行程序中,因被
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
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根据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制作一份以该债权数额为限的可据以再申请
执行并发给申请
执行人,由申请
执行人签收并由其在一定期限内,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时,据以行使再申请
执行权的凭证。
二、债权凭证的内容有哪些?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地、身份证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称和住所地。
2、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
3、
执行费的交纳情况。为了便于
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
执行案件的
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
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
执行程序阶段的
执行费的流失。
4、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
执行;义务是在申请
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
执行财产的证据。
5、债权凭证的期限。以债权凭证作为
执行根据申请
执行是重新启动一个
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而规定申请
执行的期限是必要的,况且规定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既不同于可作为
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书。债权凭证申请
执行的期限不宜定得过短,如一年的时间,也不能定得过长,甚至无期限。
三、债权凭证的作用
债权凭证发放后,相对于
执行法院和当事人,主要有三大功能:
1、证明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依法
执行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既往
执行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情况。
2、终结现行
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新
执行依据,启动新的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终结有
执行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
执行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
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
执行依据强制
执行力的消灭,但申请人丧失了依原法律文书的再申请
执行权。而债权凭证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成为新的
执行依据。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
执行程序,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能以债权凭证作为
执行依据申请法院
执行,启动新的
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
3、是中断
执行时效,延长申请
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
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
执行期限过短,导致法定债权的保护比一般权利的保护还要处于不利地位。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将债权凭证的发放视为
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将债务人重具履行能力作为
执行时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债权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就可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这就弥补了法定申请
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