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和形式有哪些?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需要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分的;
5、提请
逮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
起诉,需要继续侦查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的决定由人民检察机关作出,交公安机关
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有两种形式:
(一)保证人担保形式;
(二)保证金担保形式。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保证人担保形式”的
取保候审措施后,在通知公安机关时,应将有关的法律文书、案由、
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如果是以“保证金担保形式”的
取保候审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增加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材料一并送到
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这些材料移送到
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指定专人对
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定期报告公安机关通知决定
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担保人在
取保候审人的
取保候审人期间,不愿意担保或丧失担保条件,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转来的申请后三日内责令
取保候审人重新确定保证人,如果保证人违反规定,应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取保候审人以保证金形式采取
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违反有关规定,应没收其保证金,人民检察院应视情节、后果作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监视居住地或
逮捕的决定。在
取保候审届满时,
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应退还保证金,同时作出解除
取保候审或另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