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标准是怎样的? 一、赠与
合同的定义
赠与
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
合同。赠与
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二、赠与
合同的性质
赠与
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
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
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
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
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
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
合同。
三、赠与
合同成立的条件
关于赠与
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
合同为诺成性
合同还是实践性
合同。
(一)诺成
合同和实践
合同概念的澄清。
诺成
合同和实践
合同的区分,以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一般情况下,人们实践中不会刻意区分诺成
合同和实践
合同。在理论上及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区分,显著的意义主要在于
合同成立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及交易风险转移时间几个方面。
所谓诺成
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只要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
合同。
合同法及实践中大多数
合同为诺成
合同,
合同成立的要件为“要约+承诺”式。
所谓实践
合同,另一种叫法是要物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实践
合同的范围很小,传统民法认为的实践
合同,如赠与
合同、借款
合同、保管
合同等因立法的进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践
合同成立要件为“要约+承诺、交付标的物”式。
(二)赠与
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
1、是从实践
合同来说,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同时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是从诺成性
合同来说,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四、赠与
合同成立标准
关于赠与
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
合同为诺成性
合同还是实践性
合同,赠与
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
合同法》第185条及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
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
合同,所以赠与
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根据《
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及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属于诺成性
合同,而不是实践性
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综上所述,其实赠与
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复杂,首先您要明确赠与
合同的定义与性质,赠与
合同中包含着诺成
合同和实践
合同的合理因素。正因为如此,如果您想要判断赠与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否充分,也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