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进行房地产买卖,就要签署房屋买卖
合同。在
合同法中,有些概念很难区分,比如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很多人经常混淆两者的概念。那么房屋买卖
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
合同?下面我们从两者的概念和区别上为您做个解答。
一、房屋买卖
合同属于哪一种呢?
一般买卖
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除非特约,买卖
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货币为
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不动产的买卖也不以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或称所有权变更登记)为
合同生效要件。与诺成
合同相对应的是实践
合同,对于实践
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把买卖
合同规定为诺成
合同,是为了方便商品的流转。买卖
合同作为诺成
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两个诺言的交换。
房屋买卖
合同(无论是商品房买卖
合同,还是其他房屋买卖
合同)是诺成
合同,在成立时生效。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二、诺成
合同和实践
合同的概念和区别
诺成
合同根据
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
合同分为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诺成
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
合同成立的
合同。实践
合同又称要物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
合同。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
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一)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主要区别
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
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
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
合同才能成立。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
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
合同,质权设定
合同及其定金
合同也属于实践
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
合同并非都是实践
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
合同。
(二)区分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意义
1、成立要件不同。诺成
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
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在诺成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
违约责任。在实践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
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
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就是房屋买卖
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
合同的相关资料。房屋买卖
合同属于买卖
合同的一种,自然也是属于诺成
合同。虽然诺成和实践
合同两者比较接近,但是我们认真分析,还是能看出具体区别在哪里,它们的成立要件不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责任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