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一、居间人的
违约责任
居间人是
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
期货经纪
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
期货公司按照居间
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属于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客户通过
期货公司提示已明知
期货公司从未授权或默许非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
期货公司的名义从事
期货业务经营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决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或其他人员订立有关委托下单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
期货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居间人违反
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
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
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
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
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
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
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二、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
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
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居间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
合同成立的,由该
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居间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也就说明了在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买卖
合同,均要向中介公司支付
违约金,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条款中若出现这样的
违约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居间人虽然为促成
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
合同未促成,不能以此要求
违约金的赔偿,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上述内容是对居间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的简单介绍,综上可知,在很多时候居间
合同只会对买卖双方的
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对于中介方的
违约责任,常常是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这就让一些中介有了可以推脱责任的借口。因此,我们建议您在购房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要坚持在居间
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方的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