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侵权行为形态是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
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
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侵权的具体形态根据《
专利法》可分为二类:
(一) 实施他人
专利行为
这类
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
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
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
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
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
专利行为
此类
专利侵权是指侵害
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
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
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
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
合同中使用他人的
专利号,使人将
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
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
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
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
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
专利产品冒充
专利产品、以非
专利方法冒充
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
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
专利侵权,不承担
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
除法律规定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另两种侵权行为:一个是“过失假冒”,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
专利,随意杜撰一个
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
专利的
专利号相同,这时,该行为即使无假冒故意,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
专利;另一个是“反向假冒”,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
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
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
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
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